抚养费判决可以少给吗

抚养费判决后在特定情形下可少给。如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无力按原判决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方有抚养能力;或给付方因犯罪收监改造无力给付;又或抚养方再婚,其配偶愿负担继子女部分或全部费用,给付方都可适当减少抚养费。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出现上述情形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抚养费减少问题。
2.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说明自身情况争取达成一致。
3.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另行起诉,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减少及减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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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抚养费判决生效后,并非一成不变。在特定情形下,给付方可以请求减少抚养费数额。比如给付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同时直接抚养子女方有抚养能力时,可申请减少。
(2)给付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失去给付能力,也有理由提出减少抚养费。
(3)当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部分或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时,给付方也可适当减少支付。
(4)减少抚养费需通过合法途径,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另行起诉,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减少及减少幅度。

提醒:
减少抚养费需有合理理由和证据支持,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自行减少引发纠纷,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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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可少给抚养费的情形
-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且直接抚养方有抚养能力。
-给付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
-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二)采取合法途径解决
-先尝试与对方协商。
-协商不成可向法院另行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减少及减少幅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理,在符合特定情形时,给付方也可依法请求减少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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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费判决后特定情况能少给。比如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判决数额支付,且直接抚养方有抚养能力,可请求减少。
2.给付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时也能申请。
3.若抚养方再婚,其配偶愿负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给付方可适当少给。
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先协商,不成则向法院另行起诉,由法院定是否减少及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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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抚养费判决后在特定情形下可少给,如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抚养方再婚其配偶愿负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等,且需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判决并非一成不变。当给付方存在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自身确实无力按原判决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方又有抚养能力时,或者给付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法给付,亦或是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部分或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在这些特定情形下,给付方可以少给抚养费。不过,不能擅自减少,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另行起诉,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减少及减少幅度。如果在抚养费给付方面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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